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6.01.2018  00: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新人社函〔2018〕34号

 

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现将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不含南疆四地州)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南疆四地州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一次考试通过四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二、参加考试人员达到相应合格标准的,发放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取得自治区级资格的,在全疆范围内有效;取得南疆四地州资格的,仅在南疆四地州范围内有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