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火炬区住建局原副局长受贿21.2万 领刑5年

16.10.2015  14:40
原标题:广东中山火炬区住建局原副局长受贿21.2万 领刑5年

中山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欧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区有关市政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中为工程承包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1.2万元,一审获刑五年。欧某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中山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最大笔贿款收15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至2014年期间,欧某先后利用担任中山市建设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中山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区有关市政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中为工程承包方陈某耀、陈某盛、黄某泉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陈某耀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2万元。

其中最大的一笔贿款是2010年至2012年期间,欧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陈某耀承建该区临海工业园经一路路段(纬一路至纬十路,北段)维修改造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为陈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陈某耀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7月25日,欧某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8月17日,欧某被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破案后,欧某退赃人民币25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欧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欧某向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请求缓刑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欧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欧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辩护人提出欧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欧某收受他人贿赂款达21.2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官释法

对于欧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欧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欧某受贿的数额达21.2万元,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欧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应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具体到本案,即应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因此,原判对其处以五年徒刑已是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最轻的刑罚,现再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中山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欧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无据,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