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和《自治区实施 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

09.08.2016  05: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新人常办电〔2016〕108号)精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找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局在全区组织开展农机部门贯彻实施《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情况的调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了解、研究并推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认真做好迎接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道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和检查提纲的要求,全区农机部门要重点就以下方面内容开展调研,并撰写汇报材料:
    (一)履行《道交法》赋予农机部门的管理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职权的情况。主要包括:近5年(2011年至2015年)拖拉机注册登记、检验及使用管理情况;变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和管理后的相关情况;拖拉机驾驶人员的考核、管理情况等。
    (二)《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农机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定期互通和共享机制、《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拖拉机在乡以下(不含乡)道路及农村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等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主要包括:近年来,各级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检验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及驾驶证记分、暂扣和吊销情况;农机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农机事故互相通报机制等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各地要认真查找近年来在拖拉机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总结好的做法经验,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同时,各地要积极与保险机构协调对接,了解统计近5年来保险机构出险处理农机事故的总起数、赔付10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起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作为问题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三、报送时间要求
    本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采取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委员会检查的方式,对部分地(州)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我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准备全区农机系统贯彻实施《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请各地(州)市农机局务必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办法》情况汇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991-4338056、4338073(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