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格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行为

03.09.2014  14:54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严格规范自治区本级单位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行为,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等形式集中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前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五种方式。

据了解,由于单一采购方式是没有任何竞争的采购形式,这也意味着采购人只能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者的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因此,在这种采购方式的交易过程中,也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单一来源采购监督机制,《通知》明确,自治区单一来源采购主要包括,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只有一家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先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初审后,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说明(含货物或服务清单及价格);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家的信息和具体论证意见等。

此外,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需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同时采购小组需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供应商则要提供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等情况说明。(托亚、华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