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08.06.2017  23: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

      为鼓励引导我区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类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方式

(一)支持方向

1.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仪器,改造场地设施,强化核心业务,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创新水平。

2.中小企业管理升级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或引进、开发管理系统,改善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3、中小企业信息化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引进信息化服务商开展专业服务,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

(二)支持方式

项目资金支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补助;无偿资助主要对中小微工业企业在转型升级中企业土建工程、设备(生产线)购置、管理能力提升、信息化改造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2.重点支持已通过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项目须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其中,专业化发展项目要求在细分领域有优势(包括技术、品牌、市场);精细化发展项目要求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提供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特色化发展项目要求符合区域经济、文化特色,拥有较独特的工艺、技术和配方;新颖化发展项目要求突出创新驱动,注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通过购买或与科研机构合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2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申报中小企业管理升级项目的企业须是通过“专精特新”认定的制造业行业中的中小企业,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运行良好,效果明显。

中小企业信息化项目须是通过“专精特新”认定的制造业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运行良好,效果明显。

4.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必须是2016年建设完工的项目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开工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后)。

5.申报的项目在2016年度已获得自治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或申报企业2017年度已申报自治区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6.对符合申报条件并按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baosong.sme.gov.cn)注册并连续报送统计信息的企业优先支持。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名额分配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由县市经信部门组织申报,与县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统一行文上报所在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统一行文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申报名额分配

1.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申报的项目数量各5个;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巴州、博州申报的项目数量各4个;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石河子市申报的项目数量各2个。其中,各地州(市)在数量限额内仅允许申报1户未经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管理升级项目: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申报的项目数量各2个;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巴州、博州申报的项目数量各1个。

3.中小企业信息化项目: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巴州、博州申报的项目数量各2个。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资料

1.提交方式: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向县、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纸质和电子版项目资料,县、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报送资料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地、州、市经信、财政部门。地、州、市经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包括项目汇总表附件2),1式2份,分别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电子版资料、纸质资料(1式6份)报自治区经信委,纸质资料(1式1份)报自治区财政厅。

2.资料要求

(1)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内容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不得缺项漏项。

(2)申报项目资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要做到真实、完整,复印资料要清晰。审计报告或原始凭证复印件作假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

(3)未经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除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外,还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经信企业函〔2016〕59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时间要求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及地址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苏勇    郭菲菲

电话:0991—4523436(兼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经信委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79号,邮编830000。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崔鲁新

电话:0991—2359333      0991—2826453(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财政厅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