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新标准于7月1日起执行

03.07.2017  19:30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公示.pdf

自2017年7月1日起停用发明专利登记印刷费、实用新型专利登记印刷费、外观设计专利登记印刷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等4个旧费种,启用发明专利登记费、发明专利公告印刷费、实用新型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印刷费、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费、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印刷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优先权恢复费等8个新费种。

乌鲁木齐代办处已于6月30日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收费系统切  换,新系统已上线运行。2017年7月1日后,收费系统采集界面将只能采集新费种,无法显示及采集旧费种。所有缴费方式,不论缴费日是哪一天,只要是在2017年7月1日后采集操作的,都将统一按照新费标录入及打印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