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常回家看看 子女信用可“拉黑”

08.04.2016  13:04

  4月6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通过地方人大审议,其中提及,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条例》并非孤军作战,除道德教化外,还可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

  不少上海市民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该法规表示认可,但在落地执行层面持有不同意见。

   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法律将赡养从以前单纯的物质赡养,提升到精神赡养。

  近日,《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获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精神赡养方面,《条例》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也要“常去院看看”。

  据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相关数据,截至2013年末,上海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的27%,据预测,2015年后的10年,高龄老人总量将基本保持稳定。

  上海市民政局宣传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不管是上海还是外地,确实存在有些老人出现无家庭成员看望的情况,也存在部分养老院入住的老人没人看望,而他是有亲属的。该条例经人大通过,主要也是对这方面作出要求。

   被拉黑后财政补助或受限

  要求“常回家看看”老人时,子女可能会出现拒不接受或者消极应对的情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除了道德教化之外,还可以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

  罗培新说,北京、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已经出现了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而且,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前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刑事判决信息和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以及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都属于这一范畴。而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如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限制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家土地出让等活动。 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实习生孙一 张芮

   支持

  可保障老人权利

  华东理工大学大二学生万乔鹤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对这一政策较为认可,老人有时候很需要子女的陪伴,但目前有不少年轻人不愿意照顾老人,尽赡养义务,“影响信用,不失为老人保障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她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给予子女辩解的机会,“不排除有时候,老人会糊涂,子女偶尔不看一次,他们就闹脾气的可能。

  “尊老爱老的出发点是好的,将美德与义务和信用系统挂钩,具体效果有待观察。”上海市一位销售人员张先生称,自己尚未了解这一政策,但他认为出于经济上的鼓励,“当子女陪伴老年人一同到公园游玩,给予折扣和优惠,”这可能比惩罚性的措施更有效果。

   反对

  执行性有待提高

  一位在上海从事企业策划工作的女职员认为,常回家的频率难以界定,“子女非常忙但总是抽空去看,和整天无所事事去了一次的频率很难把握,”该政策有可能会变成“打卡”政策,用政策掣肘亲情感觉并不是特别合理的方式,通过引导或者奖励机制可能不会太引起抵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认为,每个家庭都各不相同,老年人和女子及其他成员的实际情况不同,也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要求其子女及以怎样的标准常回家看看。“该条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可执行性。

   ■ 落地

  前科、残疾老人易遭遗弃 判决以调解为主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北京近期多起“常回家看看”案例中,法院对于老人的要求都尽量支持,而判决结果大都以调解为主,并没有“硬判”的情况出现。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老人与子女协商多久探望一次、如何探望后往往一并写入最后的裁决中。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接触过多例“常回家看看”案例。她对此表示,“不然法院判子女回家,子女扭头转一圈就走了,解决不了问题。

   老人过失不影响“被赡养

  一位法官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子女不赡养父母没有任何理由,但是判决中,法官会根据父母此前对儿女的态度酌情处理。“ 如是否曾打骂子女之类的情况。”

  刘琳介绍,赡养案中,大致有四种情况促使子女抛弃老人:老人对子女的照顾,在成长期间并不尽力,比如前科老人可能服刑期间并未对子女尽责;其次,老人给子女经济、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三是继子女和养子女长大后不赡养老人。此外,儿女与父母生活习惯有极大不同,不认同父母生活方式,对父母感情较淡,也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

  刘琳称,我国立法一直遵循善良和仁厚原则,即使父母过去有犯罪行为,给子女造成了重大心理阴影,但在子女生命、生存和生活中,起到了决定的作用。父母只有向儿女主张赡养和定期探望的权利,这往往是立法和判决重要考量的内容。对伤害过儿女或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法院裁决时,也会有所考虑。

  刘琳称,在香港,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引入社工对家庭及整个生活过程做评估报告,分析孩子和老人为何“有矛盾”,法官会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裁判。

   前科老人也获支持被探望

  据了解,在子女拒绝探望父母的案例中,因父母年轻时有过犯罪前科或者经常打骂子女的情况非常常见。这类父母也成为年老后被子女遗弃的重要人群。房山法院在新法实施之前,曾审理过一起父亲年轻时曾因诈骗罪入狱服刑8年,父亲年老时,一对儿女以父亲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为由拒绝赡养和探望父亲的案例。

  儿女们说,父亲出狱之后他们曾经接纳父亲回家,但是父亲身上的恶习让他们无法容忍。

  比如父亲游手好闲,别人给父亲介绍的几个工作父亲都没有干长。儿女认为,父亲从来没有尽到过父亲的责任,拒绝探望和赡养父亲。据了解,对于曾经有过犯罪前科老人和从小对儿女非打即骂老人,经过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也都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