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3.6万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16.11.2016  14:37
  1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获悉,国家和自治区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部分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疆3.6万余名优抚对象受惠。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及一级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从2016年10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在2015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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