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6.10.2015  11:55

新林传发〔2015〕148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9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199号)要求,为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渡期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林业改革顺利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林权登记发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林权登记发证情况

2012年以来,我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相继批复实施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2014年,我厅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全区森林资源二类补充调查工作,对已批复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进行了更新。目前,全区森林资源二类补充调查最新成果已陆续提交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次二类补充调查成果,尽快厘清辖区内林权登记发证情况,认真核对全部林权登记档案,分类调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林地、集体林地、集体林改确权、自留山以及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登记、发证情况,摸清底数,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使林地尽快落实到林班、小班、地块,维护其法律地位。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汇总辖区内林权登记发证现状,以附件表格电子版形式于2015年10月底前报送我厅。

二、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在职责整合的过渡阶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保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林权证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尤其是新规划林地,要依法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主动作为,全力解决国有林确权登记发证问题,对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凡是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要尽快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对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地和森林、林木,要全面进行依法登记,尽快把林权证发放到农户,让广大林农群众真正吃上“定心丸”。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的退耕地,要依照《退耕还林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真正做到退耕一块、还林一块、登记发证一块,切实巩固好退耕还林的成果。对尚存在权属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进一步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及时解决纠纷,尽快予以登记发证。对一些地方存在的“一地多证”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依法纠正,同时积极与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建立联系机制,避免今后出现重复发证问题。对以往林权证登记或发证不规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抓紧规范。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对林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及时整改,确保林权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务必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书面报送我厅登记发证落实情况(含附件表格),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为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做好基础。

三、认真做好林权管理日常工作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林业主管部门继续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等职责。要充分发挥林权证在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管理、林权流转交易监管、林权抵押贷款办理等各个管理环节的法律凭证作用。在职责整合过渡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发证和林权管理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能因职责整合而造成日常管理的混乱。要认真归纳、整理、保管好林权登记发证档案资料,确保不会因林权登记职责的转移而影响林权登记数据的正常使用,确保林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林业厅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