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03.08.2015  20:20

为促进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7日。如对《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以及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991-368969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 (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