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分局职工工资的通知

04.05.2015  12:26

新林劳字〔2015〕160号                             

   

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理顺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分局职工的工资关系,保证国有林场改制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的有关政策,经研究,对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分局职工工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规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分局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新林劳字〔2012〕774号)中的“绩效基础工资”部分,执行“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分局职工岗位津贴标准”(见本文附件)。“岗位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绩效基础工资表》(新林劳字〔2012〕774号中的附件4)。

二、执行《岗位津贴标准表》的职务,必须是林场改制后上级党委或分局党委任命的。2015年1月1日以前任命的,可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任命的均自次月起执行。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只认可2012年1月1日之前聘用的,以后聘用的不予认可。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系列职称在各分局不再适用。

五、分局职工只能适用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三者之一的工资标准,不允许既有任命的职务又被分局聘用职称或技术等级。分局职工所使用的工资标准,必须与林场体制改革后认定的职工身份相符。

六、执行本工资调整方案,2015年停止晋升新林劳字〔2012〕774号文件中的“绩效级别工资”。

七、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冬季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分局在发放(报销)采暖费时,对本分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标准和方法不一致的必须纠正,未纠正的单位,不予审批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八、此次分局职工调整工资和今后分局职工正常晋升“绩效级别工资”的审批工作,一律在每年4、5两个月内进行,超过审批时限报批的单位,分局职工工资调整后的执行时间一律自审批次月起执行。

九、各国有林管理局及分局要组织职工广泛深入学习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推进改制工作的积极态度,负责任地将改制过渡期间的工资制度向广大分局职工进行传达和解读。严肃分局职工工资制度管理,规范工资发放行为,令行禁止,如有违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