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盗窃4个电瓶 少年被拘役

04.06.2015  13:46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叶晓敏报道)因为在一工地上盗窃了价值仅为2266元的4个电瓶,几个未满18岁少年被拘役4个月,同时还受到罚金的处罚。

    2013年年底,小国(化名)伙同小文(化名)、小玲(化名)、小聪(化名)一同来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一个工地内,盗窃了挖掘机上的四个电瓶。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案发后,小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配合侦查机关将赃物追回。但小国在接受15日的行政拘留时逃回宁夏,被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后再次抓获。后经公安机关的起诉及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小国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沙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小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小国有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配合侦查机关将赃物追回。同时,小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小国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目前,我国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发生变化,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共同作案、团伙作案越来越严重。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律师表示,青少年正处于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他们的思想、行为已由幼年的依赖心理变得相对独立、成熟。但青少年毕竟缺乏社会经验,叛逆心理也悄然而生,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薰染,加上教育失当,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国家层面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学校、家庭要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其中,家庭教育是最为关键的,家长应根据即将长大的未成年人的特点加强监管,不要让孩子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