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朋友醉酒仍乘其车致受伤 告友自担责两成

08.09.2014  03:19

  广东男子马某明知朋友醉酒、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还将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让对方驾驶送自己回家。途中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马某受伤。马某状告朋友及轿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

  东莞市第二法院5日通报,该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将其摩托车交给醉酒、无驾驶资格的朋友驾驶并予以乘坐,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两成责任。

  2013年5月12日3时50分左右,男子马某跟朋友黎某等人喝酒后,准备回家。马某让黎某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自己回去。在途经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城市花园路段,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黎某和马某都受了伤,其中马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

  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黎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并且醉酒、超速、超载、无佩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曹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事发后,黎某支付给马某赔偿金1万元。

  2014年2月,马某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摩托车司机黎某、轿车司机曹某及其车主王某以及轿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2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马某是否应当自行承担事故责任。马某相对于轿车属于第三者,其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12.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赔付。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马某作为成年人,应知道醉酒、无证、超载驾驶的危险,仍将其摩托车交给醉酒、无相应驾驶资格的黎某驾驶,并乘坐该车,属自甘冒险的行为。

  法院经依法计算,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1万多元、摩托车司机黎某赔付4万多元给马某。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法院张法官提醒公众,开车、坐车、借车行为均应谨慎。(索有为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