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环保局制定机动车废旧电池污染治理和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29.03.2016  12:46

  和田地区环保局制定机动车废旧电池污染治理和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近日,为加强机动车废旧电池污染治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实际,和田地区环保局制定机动车废旧电池污染治理和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共七章41条,对 收集、贮存废旧电池建设项目的选址提出七项如下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和田地区整体规划和环境生态功能区规划;

  (二)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三)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四)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150米以外;

  (五)应避免建在易受严重灾害如洪水、滑坡等影响的辖区;

  (六)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七)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