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后胎起火自备灭火器过期用不成 新疆一司机被记6分

19.09.2014  13:49

  新疆日报网讯     由于车上的灭火器过期老化,驾驶员段某在车辆发生自燃时无法自救,事后段某因灭火器过期受到记6分罚200元的处罚。

  9月14日,一辆车号为新J16427的重型罐式货车从乌鲁木齐驶向奎屯方向,接近奎屯收费站200米处时后胎突然自燃,正在执勤的高支队奎屯大队大队长梁沂与民警张均平见状立即前往救助,在事发现场,交警发现货车上自备的灭火器过期老化不能正常使用,民警立刻从收费站借来灭火器进行灭火,好在救援及时,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记者从高支队奎屯大队了解到,由于“车辆机件不全”,事后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种行为、第九十条给予驾驶员段某记6分罚200元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灭火器过期被视为“车辆机件不全”,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等同没有配备灭火器,驾驶员也将受到处罚。

  昨日,记者在乌市街头对10名驾驶员进行随机采访,其中包括私家车和微型货车在内的10名驾驶员全部都不清楚自己车内的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于不清楚车上的灭火器是否过期,交警为司机支招:“灭火器的把手位置有个指针,指针如果指在红色和绿色区域为正常可使用状态,指向黄色区域说明你的灭火器已经过期。”一旦驾驶员发现自己的灭火器已经过期,就需要前往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器材销售处进行更换。

  虽然不少私家车驾驶员配备了车载灭火器,但是基本都放在后备厢里,为此交警建议:“司机不仅要经常关注灭火器的状态,还需要熟悉其摆放位置以及使用方法。”(记者 张梦雨 通讯员张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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