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变化 次数由年改为季

30.11.2016  16:36

  (记者王磊)以往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次数一年一次,今年起改为按季征收,一年征收四次。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体、使用范围、征收标准以及缴入国库比例也有变化。

  1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残联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该《办法》明确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新标准以及使用范围等。

  变化一是:以往是按年征收,一年一次,现在是按季征收,一年四次;变化二是:征缴主体明确,由残联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变化三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扩大;变化四是以往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现在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变化五是保障金入缴国库的比例有所调整,自治区级较以往比例降低10%,县(市、区)级增加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