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综合改革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27.10.2015  12:01
  新疆出台综合改革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

  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后凡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其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在认真分析12个国家级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近三年收入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三部门联合提出了《通知》。

  据测算,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幅度为:在原有价格基础上,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建议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其中,挂号费和门诊诊察费合并,这意味着今后,对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来说,“挂号费”将退出历史舞台;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0%;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0%;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提高20%。

  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办法,《通知》建议,各地(州、市)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等部门以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为主,可增加1—2家有代表性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测算。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结果,参照上述调整幅度,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分类调整幅度。同时,要求各地应在11月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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