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事项名称 | 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
办理依据 | 1、《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 第十一条至十九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新发改收费〔2011〕934号) 第十一条至十九条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办理对象 | 收费单位 |
受理形式 | 上报有关文件、现场受理确认信息 |
受理时间 | 每年2月至4月 |
办理条件 | 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三)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五)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 、受理: 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递交《收费许可证》年审材料,向审查岗分发审验任务。 2 、审核: 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 3 、审批: 对《收费许可证》年审做出最终结论。 4 、送达: 收费单位自行领取《收费许可证》审验结论。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重点审验45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事项。 |
收费依据 项目及标准 | (一)行政性收费 1、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 2、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一10万元的按0.8%收取; 3、全年收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二)事业性收费 1、全年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 2、全年收费总额在5—10万元的按0.5%收取; 3、全年收费总额在l0万元以上的按0.3%收取。 收费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费的规定》(新价非字〔1993〕13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新发改收费〔2011〕934号) 备注: 因《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未规定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时向收费单位收取年审管理费,因此我们认为此项收费没有法定依据,建议将我委 收费许可证年审管理费 取消。 |
承办部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 |
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乔楷、马尔丹·马依尔 联系电话:0991-2818656 |
监督电话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
格式文本或表格 下载 | 1、《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网址( www.xjdrc.gov.cn ) 2、《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下载网址( www.xjdrc.gov.cn ) |
受理地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费处(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39号酒花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