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提高建国前老工人病故抚恤金

18.12.2014  11:56

   本报乌鲁木齐12月17日讯 记者张昕宇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治区依据《通知》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依据《通知》,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确定。

   提高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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