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2015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12.12.2016  15:36
  新疆将调整2015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57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记者了解到,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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