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07.07.2015  13:08
新闻通气会现场

  7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新疆进一步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自治区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确保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享受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据悉,今年新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优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对各地已经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治区人社厅明确将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自治区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治区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全区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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