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05.12.2014  13:26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温丽娜报道)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条例》。该条例共8章66条,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严堵“三股势力”网络渗透破坏

    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各种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影响宗教和谐,引起不同宗教之间或者宗教内部纷争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内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违反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宗教不得妨碍行政司法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教育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宗教出版物审批程序

    《条例》规定,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内发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编辑、制作、复制、运送、销售、散发、传播和张贴非法出版、非法编印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宗教宣传品。

    “四个不得”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为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条例》增设条款进行规范,明确“四个不得”等规定。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

    2、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

    3、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

    4、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

    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禁止行为

    为防止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现违法活动,《条例》规定——

    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煽动、鼓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