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发改委安排部署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26.06.2015  16:19

6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我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新发改价检〔2015〕961号)要求,制定了《巴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心从监管价格水平向监管价格行为转变。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监管的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监管的内容是在药品价格改革中,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7、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9、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10、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从6月开始至12月结束,在全州范围内分四个环节,即:提醒告诫、实时监测、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有针对性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确保药品价格不出现大幅度的价格异常波动,不出现负面公众舆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来源:巴州发展改革委
      http://bzfgw.bzjj.gov.cn/html/zhxx/2015-6/4/2015_06_04_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