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物业公司无权收取业主停车费

14.01.2015  05:36

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分组进行协商讨论。

1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上,乌鲁木齐市多名政协委员的提案涉及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的问题。委员们认为,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业主停车费的行为违法。

政协委员赵卫东:物业公司强行收取业主停车费违法

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民进乌鲁木齐市委会秘书长赵卫东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物业公司强行收取停车费行为违法的事实。

赵卫东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非小区内车辆进入小区停车而获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在全体业主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所有公共场地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公司收取额外的停车费,应当将这笔费用返还给业主,而不能成为物业公司自身盈利的手段,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赵卫东说。

赵卫东建议望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检查力度,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为百姓利益保驾护航。

政协委员周建波:无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

在本届政协会上,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建波同样对物业公司收取小区业主停车费提出质疑。

周建波经调研发现,目前乌鲁木齐住宅小区内收取停车费存在以下问题,作为以服务业为主业而存在的物业公司,私自篡改小区配套设施并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事实,向业主及其他临时停车人员收取小区配套设施使用费;物业公司在没有跟业主签署委托保管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强迫业主接受物业公司代管小区车辆停放的现状,表面上形成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保管小区车辆的事实,光明正大地收取小区停放车辆保管费;本该属于业主但被物业公司私自收取的停车费最终如何列支,业主无人知晓。

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强迫业主委托保管车辆,物业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周建波说。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相关规定,停车费的收取应是业主委员会的权限,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授权,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周建波希望有关部门能履行职责,加强住宅小区停车费收取并列支事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制止物业公司强行收取停车费的不法行为,将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还业主委员会。

民革市委会:规范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区无论是停车费还是占道费,收费方虽然是物业公司,但必须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小区内的停车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后,负责收费的物业方可留下30%作为管理费外,其余的钱都要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将这一部分钱用到小区的公共开支中去,并定期向业主公示这笔费用的使用去向。该《办法》对具体收费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 然而,民革市委会经过调研发现,物业公司在收取小区停车费方面存在收费标准不规范统一、收费去向和用途未定期向业主公示、小区停车费使用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

对此,民革市委会建议根据乌鲁木齐实际,制定并进一步落实《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小区物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在停车收费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委托和罢免物业代收停车费、提出质询等权利的程序,依法保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停车收费的监督权、质询权等。(记者刘杰)

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民进乌鲁木齐市委会秘书长赵卫东接受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