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2.11.2014  15:3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残工委《关于在全区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残工委[2014]  4号),保证我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  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制定了《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调查方案》,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基本服务现状与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促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残联、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经信委、公安厅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自治区残联)。各地应组建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当地的专项调查工作。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对象为在各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第二代残疾人证办证系统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0-15岁疑似残疾儿童(此数据由自治区专项办提供)。

四、调查内容

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助器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助、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

五、调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专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

现场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3月30日结束。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入户调查,仔细询问,认真填写调查表,努力提高见面率和准确度;保证辖区内持证残疾人的见面率不低于95%,动员被调查人员积极配合,如实申报;登记后调查人员要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调查误差。

六、调查试点、调查队组成和调查员培训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国家级培训。自治区将对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工作人员进行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核查和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并试点。

基层调查队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调查队由队长、副队长、调查员组成。参加人员为县(市、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干事)和其它相关部门的人员。积极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动员各厅、局,各地(州、市)、各县(市、区)驻村(社区)工作组干部参加。调查队组建数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建。调查队实行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分工协作。

七、经费保障

专项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地方共同负担。各级残联应根据调查工作要需要,积极争取调查专项经费,以保证专项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八、事后质量抽查、数据录入及数据处理

县(市、区)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后对数据进行录入,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自治区、地(州、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数据的验收和数据录入要进行指导和检查。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将严格监控审核管理,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抽查的办法要求,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各省(市、自治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选调高素质的核查人员,组建事后质量核查队伍,进行事后质量抽查,计算调查误差。 

九、调查数据分析研究

以国家、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向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成果报告。

各地、州、市可利用本地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科研,研究成果报自治区专项调查办公室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使用。

十、其它: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宣传口号、数据处理工作方案、调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细则、调查工作证参考样式、专项调查登记、复查工作细则、专项调查登记、复查工作流程图等均按照《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手册》中执行,不再另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