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

30.05.2016  12:59

新林传发〔2016〕66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改善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其管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能力,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办规字〔2016〕81号)。为做好我区调查摸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管护站点用房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各地要对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点用房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包括现有管护站点名称、面积、建成时间、危旧程度、公里网坐标、驻站职工(含管护员)人数等,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填写管护站点现状表(见附表1)。

二、测报管护站点用房需求填报要求

根据驻站管护人员人数,将管护站点划分为基础站(管护员≤10人)和中心站(10人<管护员≤20人)两种类型,对大型林场和国有林区可增设区域站(20人<管护员)。

各单位要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现有管护站点分布等情况,综合考虑管护面积、交通、地形情况和管护难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型站点布局和规模,科学测算并填报管护用房建设需求表和管护站点用房造价表(见附表2、3)。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开展管护站点用房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二)各级国有林场和国家级保护区要按照表格要求分别调查摸底、填报。地州市、县市所属管护站(含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湿地)摸底调查,数据填写在国有林区一栏,不得重复统计。

(三)各地州市林业局和国有林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调查情况,对本辖区管护站点现状、建设情况、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出本地区管护站点用房建设思路,重点包括不同类型站点(基础站、中心站和区域站)的布设原则和布局情况(管护面积、站点数量)、建设标准(用房面积、设施配套和造价成本)等。

四、各地州市和国有林管理局总结材料及调查表(含电子版),请于2016年5月16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丁春元、刘  鹏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    话:0991—5812093

 

 

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