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社人函〔2013〕6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31.12.2015  11:32

 

新人社函〔2015〕672号

 

关于新疆新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社人函〔2013〕6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华瑞大厦:

你公司《关于新疆新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社人函〔2013〕689号文件的复函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新华瑞大厦延续执行新社人函〔2011〕97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新社人函〔2013〕689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