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类人创业3年可减税2.88万

15.09.2014  13:30
  

  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创业干个体连续3年可减税2.88万元。

  9月1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研究决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幅度扣减相关税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6000元幅度依次扣减相关税收。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幅度扣减相关税收,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服务型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的,在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幅度扣减企业相关税收。

  自治区这一决定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出台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以及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新疆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目前各地州地税局已收到通知。

  考虑到新疆发展实际情况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等综合因素,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次全疆在国家政策规定的税收扣减幅度内,都按照扣减幅度的上限执行。

  “这次新政中对重点群体两种情况的税收扣减额度,比新疆2010年执行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分别提高了1600元及400元。”该负责人说。

  新政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04〕98号今年1月1日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关链接:重点群体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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