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05.01.2016 23:31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社函〔2015〕687号
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2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
你公司《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4〕712号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延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53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人社函〔2014〕712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01.2016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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