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实施意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1.10.2014  12:45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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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网讯 (记者 刘青霞)“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自治区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释放出更多户籍制度改革红利。

  19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了解到,通过《实施意见》的逐步落实,将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落户南疆享当地人员同等政策

  积极鼓励到南疆城镇、农村(牧区)落户,不限制落户条件,落户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社保、计划生育、就业等优惠政策。另外,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乌鲁木齐市将控制落户,克拉玛依市将适度控制落户。

  县级市市区等落户全面放开

  今后,将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

  取消下列落户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婚龄、落户年限、年龄、子女婚否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对投资额、纳税等相关条件的限制。

  租赁房屋也可落户

  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随行子女逐步参加当地中高考

  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到2020年,全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