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实施意见》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可抵税

04.11.2015  11:56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区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法依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慈善事业相关工作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意见》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直接向民政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都将进行曝光。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丑建功表示,今后我区还将建立“新疆慈善奖”评选制度,表彰为我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同时,各级政府还将出台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褒奖和回馈等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倡导将公民的志愿服务情况作为招生、招聘、享受相关服务、给予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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