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通知

11.09.2014  13:10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外资质备案

区外资质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各类地质环境项目前,必须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相关资质备案。

(一)备案条件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区外单位。

(二)备案材料

1、资质备案申请;

备案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提交资质备案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单位资质情况、近三年来的业绩概况、有无责任事故等,备案单位对进入自治区开展地质环境项目在质量、管理、履行责任义务等方面的承诺。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驻疆办事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及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工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拟在疆工作技术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毕业证书和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在疆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5、驻疆办事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地址及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合同)、办公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等有效证明文件;

6、驻疆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

7、备案单位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8、其他(有必要需进一步说明的有关情况)。

(三)备案延续材料

1、一年内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变更说明;

2、一年内参加地质环境业务相关培训情况说明;

3、一年内在疆工作情况、承担地质环境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合同书,成果验收评审意见书、获奖证书等。

(四)备案要求

1、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资质备案和延续,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需由驻疆办事机构负责人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资质备案和延续,其他人不得代为办理。

2、资质备案或延续有效期每次一年,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3、资质备案及延续材料纸介质一式一份,电子文档一份,装订一律平装胶订。

4、备案单位应配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定期开展驻疆办事机构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和工作情况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报总结。

5、已备案乙、丙级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的区外单位,自本文件下发起相应的资质备案资格自行失效,已承接相应项目的需将项目合同书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备案,待项目结题后不得再承接相关工作。

二、承担我区各类地质环境项目单位资质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可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可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业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以及经过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矿山的方案编制;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单位,可承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矿山的方案编制;丙级及其以上资质单位,可承担地州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矿山的方案编制。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四)公开招投标的自治区财政出资矿山地质环境前期勘查项目:参加单位需具有区外有效备案、区内丙级(含丙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

(五)公开招投标的国家、自治区财政出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参加单位需具有区外有效备案、区内丙级(含丙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

(六)地州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承担单位需具有区外有效备案、区内乙级(含乙级)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三、其他要求

(一)从事各类地质环境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环境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到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禁止资质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三)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开招投标等形式中标取得地质环境项目后,将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单位项目承担资格,区外资质单位三年内不予备案,区内资质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资质备案或延续、不能从事相应的地质环境业务工作:

1、承担的各类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评审及野外验收,一年内同类业务有二次以上(含二次)不通过的;

2、承担的各类地质环境项目送审资料弄虚作假,存在伪造、仿造、编造、篡改等虚假内容,经查实事实确凿的;

3、违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项目合同或委托书违约责任相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4、区外资质单位驻疆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常驻技术人员,与备案或延续材料严重不符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区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资质备案及备案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环发〔2009〕4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标准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分级标准

2013年2月19日             


 

附件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引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复杂程度

评估分级

项目重要性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害一般发育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形单一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

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工程活动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注:每5类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重要建设项目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

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较重要建设项目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广等。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注:引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三)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二)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三)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注:引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