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公积金政策

15.10.2015  11:58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

  通知明确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地、州、市,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和贷款需求及时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方面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

  通知规定,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可证明装修行为真实的前提下,自取得普通自有住房权属证明之日起,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通知还明确规定,各地要大力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力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较高、资金紧张的地区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贴息、组合贷款、“公转商”及短期借款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对于新疆部分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较高、流动资金不足,而有的地区沉淀资金较多、资金使用率低的现状,自治区明确规定,要建立调剂资金使用机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限定期限的原则,相互调剂资金。

  各地还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其中明确要求,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取消首付款收据提取要件;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封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离退休证明材料提取要件;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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